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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财建[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0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局: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三日

  
  
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城乡规划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要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资金相对集中使用的原则,重点支持村镇规划建设,并适当向转移支付地区及示范项目倾斜,起到引导、示范和鼓励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验收合格的列入省村镇规划编制建设任务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规划,省域、跨区域城镇体系(城市群)规划,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规划;
  
  (二)村镇建设规划,含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规划;
  
  (四)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村镇规划编制奖励标准:
  
  (一)村镇规划编制,每乡镇奖励6-12万元,每村奖励2-5万元;
  
  (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每公顷奖励0.1万元,原则上每镇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省级村镇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每小区奖励5-10万元。
  
  第八条 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奖励标准:
  
  (一)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编制,每风景名胜区奖励8-12万元;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每城市奖励15-20万元,每乡镇奖励10-15万元,每村奖励5-10万元;
  
  (三)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编制,每街区奖励5-10万元;
  
  (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每乡镇奖励10-15万元,每村奖励5-10万元。
  
  第九条 严格按规划执行的省级试点示范项目奖励标准:
  
  (一)省级村镇住宅小区试点示范项目,按小区规模和规划设计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按年度按每户0.8-1.2万元计算奖励额度;
  
  (二)省级村镇试点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25万元。
  
  第十条 财政困难的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奖励标准:每县城20-25万元。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省域、跨区域城镇体系(城市群)规划,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规划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项目支出标准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设区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上报当年需要编制规划的名单、规划建设相关项目和资金申请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设区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镇村规划编制成果和村镇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三)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考核验收情况下达项目建设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从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中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考评试点,并将绩效考评方案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审查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贪污、挥霍浪费资金的,将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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