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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丹东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企业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检验认定,创造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较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前款第(四)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申报企业系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重视科技创新,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有系统的自主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
  
  (三)企业人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递增幅度30%以上,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六)每年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
  
  (七)科技合作成效显著,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次表奖项目不超过30项。
  
  企业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表奖企业一般不超过10个。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各1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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