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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准予重医附一院等5家医院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疾控中心、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安全、及时、有效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明确诊断、分类管理并采取及时的医疗救治措施,早期发现、诊断和救治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要求,结合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实际,决定在我市部分医疗机构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开展甲型H1N1流感检测的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甲型H1N1流感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二)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三)通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的PCR实验室资质认定。
  
  (四)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考核和技术培训。
  
  按照以上条件,结合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实际,我局对拟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部分医院开展了样品检测考核、现场检查、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和技术培训。经检查考核,我市以下5家医院准予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重医附一院、市九院、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三峡中心医院、黔江中心医院。
  
  二、确保检测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
  
  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相关医院和相关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相关医院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严格按照核酸检验国家标准和《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执行。医院要及时将检测到的重症、危重及死亡病例留存的阳性标本或提取的病毒核酸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和后续基因测序等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对相关医院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工作,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三、科学有效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
  
  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相关医院要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要求,科学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注意减轻病人负担。接受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患者原则上限定为:
  
  (一)出现流感样症状的甲型H1N1流感高危人群;
  
  (二)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住院病人;
  
  (三)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的住院病人;
  
  (四)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住院病人复检。
  
  一般情况下,不对无明确指征的患者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四、其他事项
  
  相关医院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医疗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核准后,另文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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