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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辽宁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以下简称"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在发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时要严格执行4号文要求,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加强业务管控和风险防范,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与银行业协会应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大对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审查力度,不定期开展银保业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三、辽宁保监局与辽宁银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加大对银保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实存在销售误导和账外支付手续费等违规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保险机构,将依法停止其部分业务,同时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对存在销售误导且情况严重的银行邮政网点,将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同时将对上述违规问题在行业内通报或向媒体披露。
  
  四、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已经签署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如不符合4号文相关要求,应当在2010年3月1日前根据4号文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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