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91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15元调整为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60 元调整为70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8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