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劳社险[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 38号、苏财社[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事转企”单位中转制前的退休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的属本次调整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按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也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发的养老金低于2009年我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54元)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增加一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54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基数,按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和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调整的范围、对象以及“普调”和“增发”按市本级办法执行。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10%增发的金额低于2009年我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54元)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增加一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54元。溧水县、高淳县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10%增发的金额低于2009年省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32元)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增加一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32元。
  
  四、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由统筹地政府自筹解决。
  
  五、此次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