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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文化产业统计数据质量
  
  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是有效开展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针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薄弱、机构不全、力量不够、经费不足等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选配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担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将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能力,确保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督促有关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综合数据的审核与评估,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全面、真实可信。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陕西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
  
  陕西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信息共享”的原则,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省教育厅: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2.省科技厅: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3.省民政厅:烈士陵园、文化社团服务业。
  
  4.省财政厅: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财政经费支出数据。
  
  5.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管理。
  
  6.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
  
  7.省商务厅:贸易经纪与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业。
  
  8.省文化厅:文化艺术及娱乐服务业。
  
  9.省工商局:广告业和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名录。
  
  10.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业。
  
  11.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服务业。
  
  12.省体育局:休闲健身娱乐服务。
  
  13.省文物局:文物及文化保护和博物馆。
  
  14.省旅游局:旅游文化服务业。
  
  15.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服务。
  
  16.省档案局:档案服务业。
  
  17.省统计局: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文化个体经营户;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汇总、加工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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