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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文化产业统计数据质量 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是有效开展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针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薄弱、机构不全、力量不够、经费不足等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选配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担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将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能力,确保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督促有关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综合数据的审核与评估,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全面、真实可信。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陕西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 陕西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信息共享”的原则,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省教育厅: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2.省科技厅: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3.省民政厅:烈士陵园、文化社团服务业。 4.省财政厅: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财政经费支出数据。 5.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管理。 6.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 7.省商务厅:贸易经纪与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业。 8.省文化厅:文化艺术及娱乐服务业。 9.省工商局:广告业和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名录。 10.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业。 11.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服务业。 12.省体育局:休闲健身娱乐服务。 13.省文物局:文物及文化保护和博物馆。 14.省旅游局:旅游文化服务业。 15.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服务。 16.省档案局:档案服务业。 17.省统计局: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文化个体经营户;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汇总、加工和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