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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许昌市监狱,监督和管理市监狱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武装警戒和看押工作。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报批工作。
  
  (九)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全市仲裁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工作规划;参与组织指导邪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党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对局长办公会、局领导决定事项的政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统计、文秘、信息、机要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政治部(警务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局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政治部规格为副处级,下设人事科、组织培训科和国家司法考试科。
  
  (三)监狱管理科
  
  管理监狱工作;监督、检查《监狱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对罪犯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指导市监狱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生产管理工作。
  
  (四)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法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法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系统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五)律师公证管理科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律师管理工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的年审注册工作;承担全市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公证员任命及免职的申报和公证员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组织公证员业务培训和交流,监督、检查公证质量;管理、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
  
  (六)法律援助管理科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注册等工作;承担市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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