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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三明市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及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 (七)企业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交易经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律师、报关等代理机构; (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市场中介组织;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中介组织。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条 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介资格(资质)证书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资格(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到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备案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 本市以外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或报备手续,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或企业备案证、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有关证照;公布其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所聘用中介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职称、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行业自律规定等事项。 第七条 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市场中介组织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八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按规定保存原始凭证、执业记录、账簿和委托合同等资料。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九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约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告知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所应当知悉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并应及时开具收据;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收取中介费用应当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中介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重要信息; (四)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