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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综[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因企业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的重要性。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目前因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是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发放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拖欠问题发生,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
  
  二、欠薪应急保障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因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职工临时生活费或路途费的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因企业主逃匿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垫付职工临时的生活费或路费;
  
  (二)因企业短时间内确属无法措筹资金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垫付职工临时的生活费或路费;
  
  (三)经批准的其它应急垫付费用。
  
  三、欠薪应急保障金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通过多渠道筹集。具体标准为:市本级不低于200万元;县(区、管委会)不低于100万元。各县(区、管委会)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要求在2010年2月10日前建立。资金帐户由市、县(区、管委会)分别设立。在企业尚无能力偿还所垫付的资金期间,市、县(区、管委会)应及时补充缺口资金,确保欠薪应急保障金的足额建立。
  
  四、欠薪应急保障金作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欠薪应急保障金除用于垫付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欠薪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欠薪应急保障金的支付使用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即对有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以属地管辖为主。
  
  五、各县(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欠薪应急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相关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欠薪应急保障金筹集、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领取对象审核登记、以及无主管部门劳动者欠薪情况认定工作;欠薪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负责书面申请欠薪应急保障金(应统一制作申请书,内有具体还款时间和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若不能如期还款,从主管局经费中直接由财政扣款归还);工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工作;各县(区、管委会)指定欠薪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及垫付资金清偿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劳动者欠薪由所在县(区、管委会)或乡镇负责垫付资金的清偿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保障职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六、各县(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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