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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教计[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春季开始,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对学校住宿费进行重新界定。公办学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住宿费从2010年春季开始予以免除。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后勤服务,仍按服务收费进行管理。民办学校暂不列入免费范围。
  
  二、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后,学校宿舍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学校宿舍维修改造所需经费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优先照顾确实有困难的学生住宿,确保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工作顺利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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