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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强化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全市和各县(市)区能耗、电耗、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加强预警预测。抓紧制订出台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应急预案,按照企业能耗总量、能耗水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因素,排定一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名单,作为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的重点调控企业,视节能减排目标进度完成情况和影响程度,以总能耗、可比产值能耗和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要控制指标,组织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减排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限供(能、水)、限产(停产)措施。 九、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督查力度。各地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查治理违反规定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进行电价优惠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全面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污水处理费落实核查力度,污水处理费不得低于1.2元/吨。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谎报运行数据,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在今年第三季度,市政府将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查行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和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奖惩力度。到“十一五”末,统一核算各地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各地“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以2005年为基数,并与2010年相衔接。对超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工作措施有力的县(市)区予以通报嘉奖,严格按照省政府节能目标考核奖励的标准,对超额完成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同时,根据奖惩一致的原则,对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县(市)区,予以相应的处罚。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切实提高计量、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加强企业和用能单位能耗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强化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节能减排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建立节能减排数据与相关节能减排措施、投入及工作成效相联系的评估制度,杜绝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区域、用能单位的数据造假现象,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处理。统计、节能、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 十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法》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和2010年宁波市节能宣传月”等活动,推进节能减排“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精心组织举办好2010中国(宁波)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积极宣传推介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意见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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