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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七、加强城镇薄弱学校改造。要按照规定征足、管好、用好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建设。从2010年起,启动实施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改造工程,每年改造300所中小学,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定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此项工程以省辖市、县(市、区)为主实施。省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辖市给予适当奖励,省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改造工程建设。
  
  八、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针对城镇学校大量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和城乡不同学段学生数变化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合理调整和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严禁空编不补和挪用教职工编制。确需增加编制的地方,按照突出重点、从严从紧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增加附加编制,相应增加的教师工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同时,在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城市市区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校长和教师交流力度,促进区域内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九、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把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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