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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6
【实施时间】 2010-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批复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上海分公司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雷春雨为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三、雷春雨(注册证号11000691)、高曙明(注册证号11000190)、周之仁(注册证号31000618)、朱文(注册证号31000468)、尹胜阳(注册证号11030047)、江怒(注册证号11030202)共六人为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四、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在上海市中山北路3185号1306室。
  
  五、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六、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七、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八、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有权依法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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