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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3号)精神,我省2009年在全省建制镇建设了生活垃圾中转站,2010年将在全省建制乡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为切实加强对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运行监管,确保已建成的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稳定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乡公共环境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加强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关系到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直接影响村镇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地要把加强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的稳定运行是各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责任,加强指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稳定运行。2009年已建成的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必须于6月30日前全部实现正常运行。
  
  二、科学组织,规范管理
  
  (一)科学配置人员。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15号)精神,参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按照服务乡镇的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配备相应的环卫管理人员,实现定岗定员定责。
  
  (二)实行雨污分流。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投入运行前,要切实做好中转站四周排水管沟的配套建设,避免雨水或其他自然水体与生活垃圾接触,减少压缩液产生量;雨季作业时,要充分发挥雨污分流设施功能,避免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压缩液收集池超负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确保及时清运。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的日常管理要做到生活垃圾日清日运,压缩液要定期清运,及时消毒杀菌,保持干净整洁,减少硫化氢、二氧化硫、甲烷等气体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四)加强规范管理。一是资料收集全面,档案管理规范。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资料应专门保管,建立运行管理台账。二是要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操作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三是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制定详细的制度,确定职责范围。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制定操作规程。
  
  三、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相关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创新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运行经费落实和使用监督、医疗垃圾收集处理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建立完善督查制度,采取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巡回督查。各市要建立工作台账,组织人员对本地已建成的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情况每月督查一次,督查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月30日前,全省将对已建成的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能正常运行或擅自停运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其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乡镇、生态县、生态乡镇、文明村镇等的申报,不予安排建制乡生活垃圾集运项目,减少或不安排“以奖促治”项目等。
  
  (三)探索长效运行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合理采用处理方法。建立健全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安全、稳定、长效的运营机制,积极探索县(市、区)财政保障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营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运营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促进乡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经营权市场化,推进乡镇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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