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0]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6-0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实施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近期,山西省和黑龙江等省发生了多起涉及疫苗质量、预防接种管理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处置的不良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切实保证预防接种的科学、规范、安全和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预防接种工作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局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免疫规划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区县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下,进一步完善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免疫规划制定的疫苗接种方案,组织和落实各项工作和措施;进一步组织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和温馨化服务,保证和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科学、规范、安全和有效实施。
  
  二、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量调整充实预防接种人员队伍。进一步加强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开展技能考核,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事件的处置能力,提升职业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新进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必须经统一培训取得合格证,并在实际工作中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带教至少6个月,经接种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三、各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切实落实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种疫苗的品种和方法等相关资料。接种人员在实施疫苗接种时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接种前告知和接种后观察,确保接种质量和安全。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的要求强化对疫苗登记、使用和冷链运转的管理。要做好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查验等工作,严格做好疫苗出入库登记,保障疫苗储存、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冷链正常运转,确保各种疫苗质量和接种效果。
  
  五、各区县卫生局应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及《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要求》等规定做好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属地化原则,积极应对,有效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严重不良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时应按要求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期,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已接种武汉所召回的二个批次狂犬病疫苗的受种者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一旦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应立即逐级报告,妥善处置。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