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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标委办农[2010]84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提高农业综合素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示范区项目原则上围绕大宗作物区域化布局、园艺产品集约化生产、畜牧水产规模化养殖、“菜蓝子”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选项。
  
  (二)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标准化生产管理基础,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三)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证。
  
  (四)示范区有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带动,农民积极参与。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示范区建设要以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主要任务,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引导示范承担单位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二)要掌握和了解各环节标准实施情况,建立标准实施情况反馈机制。通过示范区建设,对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一步验证,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标准水平的提高。
  
  (三)要有计划地对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者进行标准化培训。重视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逐步培育一支农业标准化的技术推广队伍。
  
  (四)要加大示范区成果宣传,增强带动辐射效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展览会、展销会等形式,展示标准化农产品,宣传示范区成果,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围绕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特色农产品生产和行业发展的重点,积极组织、优选精品项目。国家标准委将进一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附件2),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国家标准委。每个单位组织上报的项目数量控制在10个左右。
  
  (三)国家标准委对上报项目组织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实施。
  
  标准委联系人:陈伟亮 010-82262610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邮编:100088)
  
  收 件 人:席兴军
  
  联系电话:010-58811644(材料报送确认查询)
  
  邮箱:xixj@cnis.gov.cn
  
  附件:1.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信息汇总表
  
  2.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1: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信息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基本现状及目标任务,800字以内)
  
  承担
  
  单位
  
  参加单位
  
  (每个单位单独占一行)
  
  承担单位/参加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所在地区
  
  (详细到县)
  
  经费概算
  
  (万元)
  
  联系人
  
  联系
  
  地址
  
  电话
  
  联系E-mail
  
  
  附件2: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示范区项目名称:
  
  承 担 单 位:
  
  保 证 单 位:
  
  起 止 年 月: 年月至年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年月
  
  
  
  填写说明
  
  1、示范区项目名称用:“×××标准化示范区”表达。
  
  2、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示范区项目的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也可为县级人民政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协会;保证单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管理关部门;参加单位是指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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