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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进一步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产业集聚区(含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进行核准,合同、章程按属地原则备案。涉及进口设备总投资在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合同、章程由省商务厅备案。宏观调控行业和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对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评估,不得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资质提出要求,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报送条件,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对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十五)下放部分外资项目环保审批权限。将承接产业转移并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不含发酵)、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等行业的外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其他项目属省级审批的,要即报即审,压缩审批时间;属国家审批的,要积极配合,做好汇报和争取工作。 (十六)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各省辖市商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十七)在全省实行外商投资项目无偿代理制。按照《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制暂行办法》,省、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无偿代理外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备案及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登记或备案等事项。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联审联批,限时办结。 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发挥其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具备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 (十九)鼓励外商投资区域性、专业化园区。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重点,以跨国公司投资需求为导向,引导外商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内设立针对不同国别和不同区域的专业招商园区,增强园区招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而亟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先行设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一)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争取尽快设立郑州综合保税区。加快省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力争早日通过验收,封关运行。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把招商引资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树立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