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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工作,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0年度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通知》(建办城函〔2010〕3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是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申报国家人居环境奖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尽快成立节水型城市创建领导组织,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按照节水型城市标准和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二、认真做好节水型城市的自查和申报工作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和《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要求,全面安排,突出重点,尽快组织“节水型城市”的打分自查工作。自查结果达到“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的城市,请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务于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发改委对申报城市进行初评,符合申报要求的将向国家申报。 自查结果未达到“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的城市,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力争早日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 联系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孙聪会张忠 电话 0371-68080857(兼传真) 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刘世通 电话 0371-69691438 附件:关于2010年度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通知(略)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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