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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体群字[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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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符合职工身体状况和职业特点、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要坚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间(前)操制度,提倡根据行业、工种特点自行创编行业体操、工种体操等符合职工特点的健身项目,并根据单位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建立高水平运动队,为实现我国运动员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做出贡献。
  
  (十二)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将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作为职工体育的一部分,从他们的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丰富进城务工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
  
  四、积极为开展职工体育工作创造条件
  
  (十三)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把职工体育活动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为开展本单位职工体育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十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拨出资金,用于组织开展本地区职工体育工作。
  
  (十五)各级工会和职工体育协会要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积极争取财政经费和社会支持,发展职工体育事业,实现职工体育经费和资源的多元化。
  
  (十六)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为本单位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建设、开放、开办、合办等多种途径,新建职工体育活动设施。
  
  (十七)充分发挥全国职工体育示范单位对开展职工体育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将定期开展全国职工体育示范单位创建和命名工作。
  
  (十八)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定期开展职工体育锻炼达标活动和体质测试工作,并把职工体质测试结果作为制定本单位职工体育工作计划的依据,努力提高开展职工体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五、努力营造有利于职工体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九)大力宣传和普及职工体育活动和体育科普知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采取宣传栏、宣传板报、健康咨询、科普讲座等形式,在广大职工中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推广健身方法,展示健身成果,为职工体育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十)充分发挥体育科研的理论指导、实践探索和决策咨询作用,加强对职工体育的科学研究。支持和鼓励广大职工对职工体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大胆探索,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举办多种层次职工体育学术会议,提供学术和经验交流的平台,提高职工体育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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