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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06-0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对丁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检查情况的批示精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管,决定立即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大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确保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义务、落实责任、规范行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安全。通过治理住宅质量通病,着力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管,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时间安排
  
  自查阶段:2010年6月7日至6月17日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各自监督范围内的所有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组织全面检查,各部门的检查情况必须在6月20日前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汇总并形成专报,上报市建委。
  
  督查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6月26日
  
  市建委组织督查组,对全市范围内的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组织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认真组织
  
  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行为,履行职责,立即行动起来,积极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和落实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全面监督有关工程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 严格检查
  
  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各责任主体行为方面: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辅助原材料、混凝土构件回弹强度、保护层、层高及楼板板厚抽测。
  
  安全方面: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情况,监理企业审批情况,需要专家论证的,是否严格按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工程日常安全技术检查、问题整改情况;施工现场的"三宝四口"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深基坑开挖、起重设备装拆(使用)、承重支模架和各类悬挑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情况。
  
  文明施工方面: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
  
  同时,由于我市已进入雨季和台风频发季节,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和现场各项防范措施。
  
  (三)完善程序 及时整改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各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特别是严格执行分户检验和竣工验收两项验收制度;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空、渗、漏、裂等质量通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涉及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并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管理,隐患消除前不得复工。
  
  (四)有责必究 严格执法
  
  这次检查工作中,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企业工作不落实,现场存在隐患处理不及时的,要按规定及时实施相应的处罚;对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上报,市建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市场和现场联动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我委将对这次检查工作及时总结,有关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建立保障性住房每月检查、通报和专报制度,从七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各部门必须将本月检查情况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由市总站汇总并形成专报,报市建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与各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成片管理,形成联合检查保障性住房的机制,每月对有关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各部门对保障性住房每月开展的检查工作情况将纳入各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保障性住房工程分户检验制度,将保障性住房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抽查比例由2%提高到5%。加大对分户检验监督核查不合格项目的处罚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减少投诉。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及质量通病防治,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竣工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实体质量的督查与控制。
  
  (联系人:刘翔、黎晓伟,电话:87020572,传真:87020019)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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