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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汕头市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汽油、煤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加油站(含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下同)的安全许可。 第三条 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初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 (二)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本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人员培训考核 第六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其他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安全生产培训以本企业自主培训为主,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者,由本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落实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成品油经营企业可采用招标等多种方式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不得随意干预评价活动。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的要求,独立对申请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安全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经委托方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