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6-02
【实施时间】 2010-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孕产妇保健和母婴安全方面的积极引领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能力,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通过母婴安全宣传折页、婚前保健咨询、孕妇学校、健康讲堂、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等各种形式,加强孕产妇和医务人员对妊娠风险、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网络和孕产期系统保健流程的认识,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孕产妇保健和母婴安全,体现文明进步与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
  
  附件:1.孕情报告卡(略)
  
  2.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略)
  
  3.妊娠风险评估预警管理流程图(略)
  
  4.不宜继续妊娠孕妇报告卡(略)
  
  5.不宜继续妊娠孕妇个案随访记录(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