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裹体碎石桩法处理地基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青建科函[2010]10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28-2010。其中,同意将第3.0.6、3.0.7、3.0.9、6.0.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青海省地方标准《裹体碎石桩法处理地基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青海省地方标准《裹体碎石桩法处理地基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0.6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裹体碎石桩处理地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7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采用裹体碎石桩法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3.0.9 对需要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经采用裹体碎石桩法处理地基后应进行沉降观测。 6.0.4 裹体碎石桩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