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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81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接上页]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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