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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新建民用建筑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宜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三)建立激励机制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已经竣工、运行一年后经评审通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给予“以奖代补”奖励。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奖励;采用土壤源、污水源、工业余热进行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采用地表水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35元/平方米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享受“以奖代补”奖励的项目,每年年底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根据当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落实。居住建筑热泵项目、公建、商业建筑热泵项目由物价、电力部门按照居民用电、“双蓄”电价政策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四)强化技术支撑 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与进步,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培育服务市场 鼓励社会多方面投资合作能源管理,促进能效交易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高技术服务公司和企业建立可再生能源供热公司,多方位的发展节能市场。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行业自律活动,广泛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咨询、评估、技术培训等专业服务,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知识和提供节能信息及其他服务等。 (六)注重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和矿区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的激励政策。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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