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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新建民用建筑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宜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三)建立激励机制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已经竣工、运行一年后经评审通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给予“以奖代补”奖励。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奖励;采用土壤源、污水源、工业余热进行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采用地表水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35元/平方米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享受“以奖代补”奖励的项目,每年年底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根据当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落实。居住建筑热泵项目、公建、商业建筑热泵项目由物价、电力部门按照居民用电、“双蓄”电价政策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四)强化技术支撑
  
  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与进步,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培育服务市场
  
  鼓励社会多方面投资合作能源管理,促进能效交易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高技术服务公司和企业建立可再生能源供热公司,多方位的发展节能市场。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行业自律活动,广泛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咨询、评估、技术培训等专业服务,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知识和提供节能信息及其他服务等。
  
  (六)注重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和矿区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的激励政策。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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