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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管[2010]00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0号)和当前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的情况,为保持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基本衔接,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升4.74元降低为每升4.70元。根据当前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目前最高零售价格统一按中准价执行。
  
  二、请市建设交通委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请市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对车用液化石油气出租车驾驶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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