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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第一轮征询 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搬迁意愿征询程序和方式征求居民的改造意愿。如同意征收搬迁的居民户数达不到90%的,项目停止实施。 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轮征询通过后,由市政府下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的批复;市发改委出具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批复;市国土局出具准予一级开发的批复;市规划局出具拆迁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意见和批准项目“总规划设计平面图”。 六、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和颁发拆迁许可证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案要充分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在补偿方式上鼓励货币安置,采取产权调换的提倡异地安置。为公共利益进行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的,进行异地安置。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市建设局依据相关手续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七、第二轮征询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在90天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80%的,经公证后协议生效,项目继续实施。如未达到规定比例,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项目停止实施。 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内容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实施补偿安置和房屋拆除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与居民签订的生效的补偿安置协议内容进行资金补偿后,居民搬迁、交房。 在居民搬迁后,实施房屋拆除,进行土地整理。 九、成本评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初审后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十、项目验收和公告收回 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