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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167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顾问团的性质和主要工作
  
  法律顾问团由法学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实际工作者和执业律师等组成,是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非常设机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三)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决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五)受市政府委托,依法代理市政府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六)受市政府委托,参加以市政府名义签约的涉外和国内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相关重要法律文件;
  
  (七)为市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八)受市政府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九)协助市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市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对市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团的组成和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3名,成员20人。团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负责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团的重要工作;副团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处理法律顾问团的有关工作。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聘任。
  
  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的聘任期与每届政府任期相同,可以连续聘任;任期内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法律顾问团团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法律顾问团聘任新成员时,由法律顾问团团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聘任。
  
  法律顾问团秘书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事务。
  
  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通过调查研究、列席有关会议、审核法律文件、参与商务谈判、起草审查合同、个别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接受市政府委托,在办理法律事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和了解有关文件、资料;
  
  (二)受市政府邀请,列席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获得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除市政府委托以外的其他诉讼或者非诉讼代理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有关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在名片上或者其他业务宣传材料上印刷“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六)与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附件: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
  
  团长:吴峰枫市政府秘书长
  
  副团长:叶勤良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焦克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刘亚军市司法局局长
  
  成员: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殷啸虎上海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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