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办农水[2010]187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了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 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所申报的中型灌区应已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或即将纳入正在修编的新规划,并且原则上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
  
  二、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或省级)可申报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数为:农业主产省中的粮食主产省(含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每个省可申报4个项目;农业主产省中的非粮食主产省(含广西、云南、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每个省可申报3个项目;其他省,每个省可申报2个项目。
  
  各省要优先申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粮食生产重点县(市、区、旗、农场)的中型灌区;对江西、安徽、湖北、湖南、江苏、四川、云南等省,应注意与血吸虫病防治工程相结合,优先申报血吸虫病疫情较为严重的县(市、区)的中型灌区。
  
  三、各地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农发机构)要及时沟通,对所申报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早做安排,并避免所申报项目与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相重复。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进行编制,文字宜简练,篇幅要适当,有关的文字、表格、图纸应装订成一册(A4幅面)。
  
  五、对以前申报但尚未立项实施的项目,省级申报文件继续有效,并且包含在各省可申报的项目数之内。
  
  六、省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所报送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连同正式文件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3份)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份),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七、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可从中型灌区信息网站(网址为http://www.zxgq.org.cn)和中国节水灌溉网站(网址为http://www.jsgg.com.cn)下载,有关表格结构请勿改动。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
  
  附件1: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2: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3:中型灌区项目费用(投资)估算汇总表
  
  附件1: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申报指南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结合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南。
  
  (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节水配套改造的项目,主要为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通过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三)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同时兼顾其他地区。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给予补助。实行经济发达地区少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多补助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拟申报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相衔接,已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或即将纳入正在修编的新规划,并且原则上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