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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 三、《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原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为划分城乡的依据。 四、《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结构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采用五层12位数字表示。按层次分别表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级市、地区)、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乡级(乡、镇、街道、类似乡级单位)、村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类似村民委员会、类似居民委员会)。各层代码由左起表示: 1、2位表示省级码段 3、4位表示地级码段 5、6位表示县级码段 7~9位表示乡级码段 10~12位表示村级码段 (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由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共15位数字。左起1~12位表示统计用区划代码,13~15位表示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的结构为: 111 表示主城区 112 表示城乡结合区 121 表示镇中心区 122 表示镇乡结合区 123 表示特殊区域 210 表示乡中心区 220 表示村庄 城乡分类代码第13位为1,表示城镇;第13位为2,表示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