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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八)援外、援川人员的优惠政策
  
  1、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给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9号)精神,从2010年度起,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参加评审。
  
  2、援川医疗队员的优惠政策
  
  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2号)规定执行。
  
  ①在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和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②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援疆援藏干部政策,可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下一级职务满2年。
  
  (九)申报评审专业类别要求
  
  评审对象应按现从事专业申报评审,并具备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并分别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十)继续实施高级卫技资格评审材料公示制。各地各单位在上报材料前,应按省卫生厅、市人事局的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送我局政治处。市级监督电话:87363579;地址:宁波市卫生局政治处(永丰路237号)。
  
  三、上报材料的时间与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和装订要求见附件4。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局不予受理。严格把握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依据,掌握政策口径,认真做好推荐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做好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化管理工作。卫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管理系统已升级,从2010年起申报对象可直接在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zcsb.zjwst.gov.cn。各单位要对个人填报信息认真审核,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和规范。
  
  (三)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相关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0日。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须经逐级审核,其中县(市)、区申报材料须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
  
  材料接收部门为宁波市医学考试办公室,地址:迎风街21号(市医学会内),联系人:丁一波、张青,联系电话:87295659。
  
  四、业务考试要求
  
  申报对象必须按申报的专业,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考试(专业目录详见附件7)。其中申报综合组的人员,先参加本专业的考试,同时须加试卫生管理知识。评审对象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申报人员须上交一张做准考证用的1寸近期免冠彩照,照片背面须正楷写上姓名、单位、专业。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治处联系,联系人:于建美,联系电话:87363579。
  
  五、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略)
  
  2.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略)
  
  3.公示结果函(略)
  
  4.上报材料要求(略)
  
  5.《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略)
  
  6.《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略)
  
  7.《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略)
  
  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给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9号)(略)
  
  9.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略)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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