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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法监政法便函[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6-04
【实施时间】 2010-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基本现状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10年5月27日全国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正式启动后,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调查工作,组织成立了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了调查实施方案,部分地区已相继启动调查并开展培训工作,全国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为确保本次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关于取得多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填表问题
  
  对于取得多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填写多个调查表,录入并上报多条调查数据。调查表填表类型应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类别确定。此外,我办已对数据采集网络平台和数据采集系统(单机版)作了相应更新,各地在正式实施调查时,要注意查阅服务网站上更新信息,升级和维护好调查软件。
  
  二、关于分支机构的填表问题
  
  对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参与本次调查。调查表按照有关填表要求填写。分支机构的数据与上级单位的数据不能重复填报。
  
  三、关于调查对象的界定问题
  
  除调查方案中已经指明的各类医疗机构,下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也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一)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填写综合医院调查表;
  
  (二)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站、护理站,填写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查表。
  
  非中医类诊所、临床检验中心不在本次调查的范围内。
  
  调查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张峘宇
  
  联系电话:010-65930773
  
  传真:010-65930669
  
  电子邮箱:zhanghuanyu@satcm.gov.cn。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基本现状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代章)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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