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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字号】 浙海渔业[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6-04
【实施时间】 2010-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自然海域贝类养殖区划型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3乐清湾(南部)贝类生产区域划分方案。
  
  3.3.1 计划在乐清湾(南部)贝类生产区域设置12个监测点,其中10个监测点为贝类全项目监控点,其余为微生物指标监控点。同时布设3个水质监测点。
  
  3.3.2 监测频次为3个,分别在6~7、8~9、10~11月进行。
  
  4工作安排
  
  4.1我省2010年贝类养殖区划型主要工作,由我局组织舟山、台州、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嵊泗、三门、温岭、玉环、乐清、苍南、平阳县(市)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水产品质检中心和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共同承担。
  
  4.2贝类养殖区的基本情况、附近的鱼类养殖场和排污点位置及情况的调查工作,分别由嵊泗、三门、温岭、玉环、乐清、苍南、平阳县(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舟山、台州、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相关协调工作。调查应以各贝类养殖区的名称、面积、养殖品种、基本海况、沿岸陆地状况、养殖海区附近的排污点及位置、贝类养殖区内其它鱼(蟹、虾)类养殖情况等为重点。调查取得的数据和资料,要求用表格和图准确标识,并进行详细说明。
  
  4.3各贝类养殖区监测点的抽样工作,分别由温州市、舟山市和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浙江省水产品质检中心和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协助做好相关技术性工作;检测工作由浙江省水产品质检中心和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承担。其中:三门湾、沿浦湾、南麂岛和乐清湾(南部),由浙江省水产品质检中心承担;枸杞岛、乐清湾(北部)和嵊泗县嵊山岛、绿华岛、壁下岛、花鸟岛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承担。
  
  4.4抽样必须在生产现场进行,并用定位仪准确定位。抽样时的具体技术性工作由相关检测机构承担,并严格按规定填写抽样单。每份抽样单,必须有当地渔业主管局行政管理人员和渔业执法人员、被抽检者代表、承担抽样技术工作的检测机构三方工作人员签名。
  
  4.5贝类养殖区的调查工作,要求在9月份以前完成,并在9月31日前上报调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抽样和检测工作,要求在11月10日以前完成,并在11月15日前上报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11月底以前完成划型工作,并在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划型方案和划型图上报农业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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