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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地质资料清欠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积极主动为“双保工程”提供地质资料保障服务。
  
  按部和省厅“双保工程”统一部署,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提供地质资料利用绿色通道、专项服务或根据需求的上门服务、定制服务等措施,积极主动为重大工程、民生项目提供地质资料保障。
  
  (二)探索推进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根据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省内实际,理清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思路,选准项目,积极探索,推进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四)建立地质资料目录查询服务平台。
  
  依托各地质工作单位报送的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建立全省地质资料目录查询服务系统,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地质工作项目及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信息,拓展地质资料服务范围和内容,促进馆藏机构以外的地质资料开放、交流和利用,满足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需求。
  
  (四)开展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汇交清查工作。
  
  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组织专人对2002 年以来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汇交情况进行专项清查。在2010 年10 月底前完成清查工作,并将清查结果上报省厅。
  
  (五)做好地质资料转送工作。
  
  要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地质资料。
  
  (六)推进地质资料中心建设。
  
  要加快推进省地质资料中心建设工作,努力改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库房、办公和服务条件,提升我省馆藏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环境。
  
  四、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全面完成补交工作任务
  
  根据部《关于地质资料清欠工作有关要求的函》(国土资储函〔2010〕32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次地质资料清欠工作重点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清查2000 年以来财政资金安排地质工作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情况。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查财政资金安排地质工作项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要求尽快落实人员,清查地质工作项目,填报地质工作项目清单(格式同附件3),同时重点核查省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见附件4)实施情况。清查结果在6 月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国土资源局在8 月底前将辖区内地质工作项目清单报送省厅。
  
  第二阶段,核定欠交地质资料项目清单。省厅依法对各市上报的地质工作项目进行核查,对于应汇交而没有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下达补交任务。
  
  第三阶段,补交地质资料。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应按下达的补交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厅补交地质资料。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谁安排项目,谁负责催交”的原则,做好地质资料催交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厅汇交地质资料,做到“应交尽交”。对于不按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不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地质资料的单位,不得承担政府出资地质工作项目,不得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各具有承担地质工作资质的单位要按浙土资办〔2008 〕199 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清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厅报送清查结果。
  
  附件:1、汇交委托书格式(参考)(略)
  
  2、汇交地质资料告知书及回执(略)
  
  3、地质工作项目清单(略)
  
  4、地质灾害点勘查项目清单(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 号)(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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