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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实施稽查,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或取样监测等。 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向组织稽查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稽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施稽查的人员应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试点期间,暂不涉及人员处理问题。 文书送达,指将《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 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稽查建议执行,指要求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案卷归档,指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四、稽查期限 2010年稽查工作时间为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把环境监察稽查作为加强环境执法的一项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二)紧密结合重点 要紧密结合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源现场监察稽查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将群众长期投诉案件办理情况作为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稽查重点,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三)加强督促指导 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各地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和指导。各地环保局加强对稽查试点情况的检查、指导。 (四)认真总结经验 各地环保局应对稽查工作经验、稽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和奖惩机制进行认真总结。明确指出对稽查定位的合理性和稽查内容、方法、程序可行性的验证结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对象和行政相对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处理方式,并对试点工作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六、试点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上旬) 环境保护厅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6月9日前将工作方案、开展稽查的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名称及联系人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二)集中稽查阶段(2010年6月中旬至2010年11月) 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拟选定2-3个市(州)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开展稽查工作(对象和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州)支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程序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稽查。 (三)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各市(州)环保局对辖区内的稽查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厅。内容包括稽查试点组织开展情况、经验总结、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及对下一批稽查试点内容和试点方式的建议四个方面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