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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浙教办人[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6-0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0年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 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结合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实施,严格把握推荐评审质量关。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素质教育的全面、深入推进提供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坚持以德为先的评审理念。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通过评审,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做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的事,努力展示新时期教师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加强工作能力和教书育人实绩的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要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注重日常教育教学方法和艺术,引导中小学教师努力追求“轻负高质”;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倾向。
  
  (四)继续向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各地在研究确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制定评审条件等政策时,要继续为长期在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任教教师的晋升积极创造条件。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教师。对出色完成支教工作、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二、评审委员会设置及评审要求
  
  (一)我厅负责组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省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委员会”。
  
  “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省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二)各市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建“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中学教师的高级资格评审。评审工作准备就绪后,须连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并报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对象的推荐范围、条件及推荐要求仍按浙教人〔2008〕115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浙教办人〔2009〕74号文件,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校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这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可结合其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面试一般宜采用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四)因国家将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改革,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的意见,我省今年暂不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推荐评审程序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一周。
  
  (二)经单位核实的材料,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逐级进行推荐评审。推荐到我厅的小中高评审对象,须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统一进行教学水平面试考核,具体面试考核要求仍按浙教人〔2008〕115号文件执行。面试考核结果作为高评委评价依据之一。
  
  (三)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对各地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在充分评议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人员经网上公示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公布。
  
  四、时间安排及报送材料
  
  (一)评审时间安排
  
  “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和“省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会”将于11月召开。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我厅人事处。
  
  (二)报送材料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需要报送的材料有:
  
  1. 各市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2.《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及软盘(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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