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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 2010-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内各高校:
  
  近年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合作,不断强化学校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学校卫生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但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学校食堂、饮用水安全及传染病防控,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饮用水安全及传染病防控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隐患。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学校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部署,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食堂食品、饮用水安全及传染病防控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事关学校安全,及社会和谐与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增强责任意识,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学校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饮用水安全及传染病防控水平。
  
  二、加强管理与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饮用水、厕所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和完善场所、设备或设施,改善食堂、饮用水、厕所卫生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饮用水安全隐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农村学校食堂食品、饮用水安全及传染病防控工作作为监管工作重点,加强监督与指导。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对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许可条件,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或传染病暴发疫情等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继续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前防控工作形势,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将监督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及时了解当地传染病流行状况,主动做好防控工作情况,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的发生,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落实学校卫生安全责任制,全力防控食物中毒和饮用水污染事故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卫生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饮用水安全及传染病防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严把采购、加工、供应、贮存关,杜绝假冒伪劣和变质、过期等不卫生不安全食品进入学校。要制定严格的准入要求,规范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活动,学校对外承包食堂的,必须严格按照准入要求,并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发生。
  
  学校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培训。经常自查要制度化,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饮用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监管信息通报和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故及传染病疫情等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饮用水许可传染病防控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重要情况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或上级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略)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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