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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青卫中医字[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 2010-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遴选青岛市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培训基地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海慈医疗集团、山东青岛中西医结合医院:
  
  为加强我市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医务人员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简、便、廉、验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依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任务要求,市卫生局决定遴选一批青岛市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各区(市)按照培训基地遴选标准,推荐一所本辖区内的公立医疗、教学机构作为培训基地,负责本区(市)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培训工作,如本辖区内无符合遴选标准的培训基地,可委托一所符合标准的市属或其他区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作为本区(市)的培训基地。
  
  二、遴选标准
  
  (一)基本要求: 培训基地必须是经国家认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公立中医医院或中医工作基础较好的公立综合医院,或有教学资质的卫生学校。
  
  (二)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
  
  1、工作机构健全,有校(院)办公室、教务(科教)处(科)、教研室(组)等,有确定的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并成册可用。
  
  2、管理措施落实,建立教学质量控制体系。
  
  3、教学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学员注册管理、考勤登记、考试考核和结业登记;未经考试考核者不可结业;考卷应存档保留。
  
  (三)教学设施
  
  1、必须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2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中所涉及的演示、诊疗设备。
  
  2、教室要宽敞、明亮,适应招生数量。
  
  3、要设图书资料室和阅览室(两室可合并设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图书和专业期刊杂志。
  
  4、配备教学所需的多媒体播放设备。
  
  (四)师资力量
  
  1、授课师资人员固定,必须是国家正规医药卫生类中高等院校毕业、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所授课程,并有一定教学经验。其它人员只可从事授课以外的其它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
  
  2、至少应具备符合上述要求的授课师资3名;应确定其中一名为教研室(组)负责人,教研室定期开展教研活动。
  
  3、能提供切实可行、科学严谨、符合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特点的备课教案。
  
  4、授课人员现场试讲考核合格(试讲内容根据2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随机指定,要求授课内容科学严谨,重点突出,便于掌握,既符合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特点,又符合中医药学基本理论)。
  
  (五)实习场地
  
  非医疗机构的培训基地要另行安排实习场地;实习场地必须是中医科室力量较强的公立医疗机构,并有专(兼)职临床教学管理人员和带教师资。
  
  三、遴选程序
  
  各区、市卫生局研究推荐一所符合遴选标准的培训基地,将其基本情况对照遴选标准的相关要求形成书面申报材料,经初审后于6月12日前上报市卫生局中医处。请海慈医疗集团、山东青岛中西医结合医院亦按要求组织申报,以作备选培训基地。市卫生局审查验收通过后将公布培训基地名单,作为我市今明2年进行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教学单位,承担规定数量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任务,依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其培训经费。
  
  未尽事宜,请与市卫生局中医处联系。
  
  联系人:范存亮 联系电话:85912536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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