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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0]250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和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推进“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和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
  
  2010年全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目标任务为35万人。请各地综合考虑本地区高校毕业生数量、就业情况、2009年度目标任务及实际完成情况等因素,于2010年6月25日前申报本地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我部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全国见习工作整体情况,对各地申报的见习目标任务进行调整。
  
  二、申报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为落实《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的要求,加强见习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批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请各地按要求开展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及数量
  
  1、申报对象:组织本地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见习质量高、示范效果明显的见习基地申报示范基地。
  
  2、申报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推荐上报3至5家候选单位。我部从中筛选认定第一批100家示范基地。
  
  (二)申报标准
  
  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1、提供的见习岗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见习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建立带班制度,每个见习岗位都指定有经验的带教老师,加强在实际操作中的业务指导;
  
  3、建立规范的见习工作管理制度,设有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见习生的管理工作。建立见习生考核鉴定制度,见习结束后示范基地对见习生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书面见习证明;
  
  4、按照当地规定标准落实政府和企业为见习生提供的相关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见习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
  
  6、见习生对该示范基地的见习效果满意度高,通过见习,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得到切实提高;
  
  7、每年招收见习人数在80人以上,见习期满后,去单位留用率不低于30%,并对未留用的给予积极联系和推荐。
  
  (三)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基地应提供:
  
  1、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报认定程序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申报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于2010年6月25日前上报候选单位推荐名单,同时上报《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及候选单位申报详细资料。经审批合格后,我部就业促进司和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对示范基地进行统一挂牌,授予“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0年见习目标任务和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明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见习目标任务。严格按照示范基地审核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指标,保证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质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确保见习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目标任务,加强见习基地管理。见习目标任务确定后,各地要抓紧落实,精心部署2010年见习工作。各地要指导示范基地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示范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示范基地要于每年7月份上报本年度见习计划及上一年度见习工作总结,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送我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建立和完善对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我部根据见习工作开展情况,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摘牌。
  
  (三)加强宣传交流,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见习政策,宣传交流示范基地好的经验做法,宣传毕业生参加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我部将利用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示范基地名单,大力宣传,营造就业见习工作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同时发送2010年见习目标任务和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电子版。
  
  联 系 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刘腾、孙雪凌
  
  联系电话:010-64000320、6400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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