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价格[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登州路54号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建房成本价格的通知

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我们对登州路54号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建房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并对有关价格事宜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0437.91平方米,其中标准层住宅8394.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137.56平方米,设备用房648.86平方米,地下停车场1256.99平方米。可供销售集资建房建筑面积为8394.50平方米。
  
  二、核定该建设项目集资建房成本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5229元(该成本价格含地下停车场价格)。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123.73元,4-6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95元,7层以上每建筑平方米加收66.26元。
  
  四、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批准的集资建房成本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成本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五、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集资建房明码标价书》,对公司购房职工予以公示,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10年6月7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