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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设计与施工 (一)编制有关方案。各市、县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探索研究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 (二)农户施工。已审批确认的危房改造户具备所要求开工条件,并筹集了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即可开工建设。 (三)建筑节能示范。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采取节能措施;成立农房建筑节能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口指导。 五、工作督导 (一)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月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将通过实地督导调研并依据系统数据信息、各地上报情况,定期汇总工作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要求。 (二)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督导组赴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在工作调度时,考虑安排一些实地参观和交流学习;各市、试点县尤其是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和工作指导,加强施工管理。可以请有关建筑、节能等方面专家进行技术讲解和实地辅导;县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乡镇政府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不定期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三)接受群众监督。试点县应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或举报公开电话,并责成有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 (四)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竣工验收与工程评价 (一)竣工验收。危房改造完成后,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实行逐户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及办法由各市有关部门或试点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不同改造方式制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农户评议和后期服务。县建设部门要在搞好危房改造技术咨询的同时,强化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主动征求改造户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农户发现改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县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要派员实地查看,确有问题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维修处理等。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提供或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无房户或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七、补助资金管理使用 (一)补助资金筹集与拨付。各市、试点县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试点县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和拨付使用办法,并予以公布。在资金拨付具体操作中,切实按照上述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由县财政向乡镇政府拨付,再由乡镇一次性或按照改造进度分批转发给各农户(或施工单位)。 (二)整合其它资金统筹使用。试点县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使之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年度工作总结 各市、试点县可结合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于年底前将年度总结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将汇总全省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附: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流程图(年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