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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吴泽刚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 第二条 依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产业导向及州情实际,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下列产业: (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综合开发; (二)电解铝、工业硅、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六大重点工业产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等工业产业的基础产品生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 (四)中、藏、羌医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五)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开发; (六)大宗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 (七)国家、四川省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黄金开采、水电开发原则上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下同); (五)在农业、林业用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外商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国家规定外,在阿坝州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或投资包括: (一)国内外投资者在阿坝州新设企业; (二)已入驻阿坝州企业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支持藏区发展、西部开发开放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由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行业或企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批准的要求给予减免。 第五章 财政扶持 第八条 在阿坝州投资企业享受下列财政扶持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新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州、县财政按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2年按不超过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20%扶持。 (二)新创办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 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阿坝州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增值税属地方分享部分,投产后前3年由州、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第4年和第5年按50%的比例补助企业。 (三)投资从事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新办企业,从营业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年缴纳营业税额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8%,第3年至第5年扶持4%;年缴纳营业税额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0%,第3年至第5年扶持6%;年缴纳营业税额500万元及以上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2%,第3年至第5年扶持8%。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由州、县受益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3年按100%给予扶持,第4年和第5年按50%给予扶持。对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和循环经济项目可再享受3年与第4年和第5年相同的优惠。 (五)在项目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六)生产地不在阿坝州,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州内的总部企业,自达到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税收阿坝州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等共建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比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