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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0]584号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省金竹山电厂扩建工程一期(2×600兆瓦)环境保护设施变更的复函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湖南省金竹山电厂扩建工程一期(2×600MW)环境保护设施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请示》(华银金电分公司〔2009〕1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以《关于湖南金竹山电厂2×600兆瓦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4〕156号)对该工程予以批复,工程拟建设2×600兆瓦亚临界发电机组,采用静电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并安装气气热交换器(GGH),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并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现工程拟取消烟气脱硫系统中的GGH,增设SCR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其他建设内容不变。经报告书预测和技术评估,与原方案相比,工程变更后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幅减少,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不变。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抓紧建设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并纳入整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氮氧化物脱除效率不得低于80%,预留进一步提高氮氧化物脱除效率装置空间。
  
  (二)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针对液氨运输、储存等环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娄底市环境保护局和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04〕156号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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