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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报送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数据的通知(2010)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及时、准确掌握本市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医疗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就今年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102所医疗机构(与去年相同)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9月15日止,报送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数据(以下简称“高温数据”)。如9月15日后遭遇持续35℃及以上高温天气,截止日期将另行通知。
  
  二、报送高温数据期间,各医疗机构应于每日上午11时前,将其前一日的数据以报表形式(见附件)上报市卫生局(采用上海卫生信息专用网网上传送的方式上报,网址:http://211.144.103.8)。其中,每周五、六、日三天的数据可于下周一分别上传。如因故无法网络直报,可采用书面填报方式,将报表传真至市卫生局(传真电话:62895030)。各单位报送高温数据期间,如遇到某个指标数据与上年同期或前一日相比有所异常,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同时上报。
  
  三、各医疗机构在高温期间,要切实采取有关措施,做好各项防暑降温、便民利民工作,确保高温季节的诊疗工作秩序。各医疗机构在今年首日,即6月17日(15日和16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报送数据时,应同时填报本医疗机构在高温季节所采取的便民就诊措施。
  
  四、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高温数据填报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准确、及时地做好数据汇总和上传工作。
  
  附件: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日报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日报表
  
  
  
  门急诊(人次数)
  
  其中
  
  总计
  
  门诊
  
  急诊
  
  儿科
  
  肠道
  
  中暑
  
  发热
  
  夜门诊人次数
  
  (1)
  
  (2)
  
  (3)
  
  (4)
  
  (5)
  
  (6)
  
  (7)
  
  (8)
  
   
  
   
  
   
  
   
  
   
  
   
  
   
  
   
  
  医疗机构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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