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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综合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4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组建事故调查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证据保全。为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事故调查组成立后,要立即通知肇事车辆隶属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政府封存以下档案、材料: 1肇事车辆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入户档案,肇事驾驶员的驾驶档案及违法记录,肇事车辆的历史交通肇事记录等; 2肇事车辆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入户档案,肇事车辆的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评定记录,肇事车辆变更记录,肇事车辆的以往交通肇事记录及违法记录,违法处理记录等; 3肇事车辆隶属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车辆技术资料,肇事车辆的维护档案,肇事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驶记录仪情况,对肇事车辆违法、违规的处理情况,肇事驾驶员的聘用资质、手续和考试考核、安全学习记录,出站的车辆例检记录、售票记录,肇事车辆的运行线路,出站的乘客检查登记记录等; 4肇事车辆的一级、二级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档案,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书等; 5事故发生路段道路的建设、维护及管控情况; 6其他需要封存的档案、材料。 (三)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进行前期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并妥善保护与事故责任追究有关的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拍摄现场照片,进行现场摄像,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要立即调取查阅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关于事故现场的照片、绘制图、痕迹、物证、勘查笔录、摄像等全部证据,将其作为技术原因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勘验取证补充相关证据。 (四)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分别对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相关报告。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五)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6有关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7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教训、应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9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六)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七)非调查处理范围内事故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