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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433号
【颁布时间】 2010-06-11
【实施时间】 2010-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随着资源性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成品油价格已建立了随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而变动的机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步伐也正在加快。为适应出租汽车燃料成本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现就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运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川价发〔2007〕219号)。今后联动方式以调整运价为主,价格附加为辅。运价调整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遇燃料价格调整幅度较小、频率较高时,可采用按乘次定额附加的形式疏导价格矛盾。
  
  二、调整运价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严格核减出租汽车运营企业不合理费用。凡不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均不得计入运价成本。
  
  三、在出租汽车运价成本监审过程中,对承包费(“份钱”或其他名称的类似费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当地企业的不同经营承包形式,分别测算承包费平均水平。通过成本监审,引导经营企业合理控制承包费,积极稳妥地促进出租汽车经营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稳妥地建立并实行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联动方案与具体调价方案一并履行听证程序。
  
  五、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要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管理,对已经取消的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要坚决贯彻落实;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违规收费要严肃查处;对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各种高额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履约金等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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