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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0]116号
【颁布时间】 2010-06-13
【实施时间】 2010-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改善空气质量,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我省部分地区陆续采用“简易工况法”(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排气检测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的一项内容,因采用“简易工况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导致经营成本增加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综合考虑检验成本变化情况和缴费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可按照“保本微利、合理补偿”的原则,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并将检验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及时报省物价局备案。深圳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政策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深圳市在部分领域价格改革中先行先试的批复》(粤价〔2010〕93号)精神自行制定。
  
  二、营运机动车接受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时,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的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办法制定。公交车、出租车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营运机动车应当予以适当优惠。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营业场所公布检验(检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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