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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省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提出本系统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工资政策、制度;负责表彰奖励和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工作;统筹联系、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全省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蓉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质监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9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4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二)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地方标准,分别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省质监局组织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