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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司法厅(简称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 (九)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的审查登记工作。 (十)指导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十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劳动教养系统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的计划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省属监狱、劳动教养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司法厅设12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制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工作;承办监狱、劳教、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综合协调事务;承办司法行政系统应急事件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绩效管理、综合治理、外事、接待、统计等工作;负责厅信息化建设和网络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国际司法协作和为省内重要对外经济合作提供有关法律证明文件的有关事务。 (二)法制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起草司法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工作;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组织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等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和法制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主持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执法过错、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负责行政赔偿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承办《四川司法》杂志;监督管理厅属社团组织。 (三)法制宣传处。 拟订普法和法制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实践主题教育活动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国(境)外的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监督、指导四川省法制宣传协会的工作。 (四)律师公证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公证员执业许可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违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承办特许执业律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川设立办事机构的初审及指导、监督工作;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工作。 |